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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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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不得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為營利事業,亦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屬其服務監督之農、工、礦 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所有股份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法條內容,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20條規定了稅務關務人員的行為限制。該條規定了稅務關務人員不得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的秘密消息來從事營利事業。此外,稅務關務人員也不得從事商業或投機事業,除非符合以下限制條件: 1. 投資於非屬其服務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 2. 成為股份有限公司或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 3. 成為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 4. 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 以上所提到的條件的符合與否,會影響稅務關務人員是否違反本法第20條的規定。 相關資料來源: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 名詞
  • 有限責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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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 20 條規定:「稅務關務人員不得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為營利事業,亦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