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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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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私職務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支領車馬費者以一份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21條規定,稅務關務人員除非法令有規定外,不得同時擔任其他公私職務或業務。如果稅務關務人員依法令兼職,則不得同時領取薪水和公費。此外,如果稅務關務人員領取車馬費用,則只能領取一份。 根據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21條,稅務關務人員在服務期間,不能同時從事其他公私職務或業務,除非法令有其他的規定。如果稅務關務人員依法可以兼職,那麼他們就不能同時領取薪水和公費。此外,如果稅務關務人員有領取車馬費用,那麼只能領取一份。 例如,如果一位稅務關務人員同時兼任另外一個公私職務並從中獲取報酬,那麼根據這項法規,他將不能同時領取薪水和公費。另外,如果這位稅務關務人員無法遵守這項規定並同時領取兩份車馬費用,那麼他將僅能領取其中一份。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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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 21 條規定:「稅務關務人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私職務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支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