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關務人員對於屬官或與其職務有關者,不得推薦會計師、律師、報關行或其代理人、記帳或其他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稅或請託。
依據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22條的規定,稅務關務人員不得推薦會計師、律師、報關行或其代理人、記帳或其他人員,也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稅或請託。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防止稅務關務人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確保公正行使職責。 依法例之相關範例: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台灣稅務關務人員獎懲辦法於2017年修正,修訂後的第22條列舉了稅務關務人員不得推薦或請託的對象,並強調不得推薦會計師、律師、報關行或其代理人、記帳或其他人員。這項規定旨在防止稅務關務人員利用職位權力進行不當行為,確保稅務相關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稅務關務人員在處理稅務相關事務時推薦了一位會計師,並從中獲取私利,這將違反該法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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