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關務人員之服務獎懲,在其他法令中,有本辦法所未規定者,仍從其規定。
根據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3條的規定,稅務關務人員的獎懲事項若在其他法令中有規定,則仍需依照該法令的規定進行處理。這表示在其他相關法令中若已對稅務關務人員的服務獎懲事項有特定規定,該辦法的規定不適用,必須遵從其他法令的規定進行處理。 例如,若在公務人員任用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中已規定了特定的稅務關務人員的服務獎懲事項,那麼稅務關務人員的獎懲就應依照該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而不適用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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