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關務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依考績法之規定一次記二大功。 一、針對時弊,研擬改進措施,經採行確有重大成效者。 二、對稅務關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三、察舉不法,維護政府聲譽或權益,有卓越貢獻者。 四、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而措置得宜,能予有效控制,免遭嚴重損害者。 五、不為利誘,不為勢劫,秉持立場,為國家或機關增進榮譽,有具體事實且案情重大者。 稅務關務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依考績法之規定記一大功。 一、對稅務關務提供簡化手續,增進工作效率之重大革新意見,經採行確有成效者。 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功績者。 三、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能予控制或減少重大損害者。 四、在惡劣環境下冒生命危險盡力職務或完成任務者。 五、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者。 六、拒受賄賂,提出檢舉者。 七、依法執行職務,致本人遭受重大損害者。 八、舉發重大漏稅或舞弊案,經查明屬實者。 九、不畏艱難,運用機智,達成重要緝私任務或保全國家利益者。 十、緝獲重大毒品走私或軍火走私案,著有功績者。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第32條規定了稅務關務人員可以被記功的情事。根據考績法的規定,如果稅務關務人員符合以下情事之一,就可以被記二大功: - 針對時弊,研擬改進措施,並且確實執行且有重大成效。 - 對稅務關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並且確實執行且具有成效。 - 察舉不法行為,維護政府聲譽或權益,並且有卓越貢獻。 - 適時消弭或控制意外事件、重大變故,免遭嚴重損害。 - 不受利誘或勢力脅迫,堅持立場,為國家或機關增榮譽,並且有具體且重大的案情。 另外,根據考績法的規定,如果稅務關務人員符合以下情事之一,就可以被記一大功: - 提供簡化手續,增進工作效率的重大革新意見,並且確實執行且有成效。 - 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功績。 - 適時消弭或控制意外事件、重大變故,減少重大損害。 - 在惡劣環境下冒生命危險盡力職務或完成任務。 - 搶救重大災害並符合機宜。 - 拒絕受賄賂並提出檢舉。 - 依法執行職務,造成本人重大損害。 - 舉發重大漏稅或舞弊案,並經查明屬實。 - 不畏艱難,運用機智,達成重要緝私任務或保全國家利益。 - 緝獲重大毒品走私或軍火走私案,且具有功績。 這些規定提供了具體參考,使稅務關務人員在執行任務時有明確的獎勵標準。依據最新資料,這些規定是根據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所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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