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授信之收入,應按授信收入總額百分之十五扣繳率申報納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的第12條規定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於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授信收入的扣繳率。根據該條款所述,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對授信收入總額進行扣繳,扣繳率為百分之十五。這意味著在支付給這些受益人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扣除總收入的百分之十五作為扣繳稅款,並將其繳交給稽徵機關。這種扣繳稅款的方式可以確保這些受益人符合稅收法規的要求。一個關聯的例子是,如果一個中華民國境內個人從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獲得了授信收入,則該分行應按照授信收入總額的15%進行稅款扣繳,並在一定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報和繳納稅款。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