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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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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但下列依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三、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 四、以前三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 五、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 六、告發或檢舉獎金。 七、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2. 2.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適用前項規定扣繳。
  3. 3.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前二項所得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得免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該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但下列依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 -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 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 - 以前三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 -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 - 告發或檢舉獎金。 - 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2.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適用前項規定扣繳。 3. 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前二項所得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得免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參考資料:所得稅法第2條、第89條、第114條及財政部之相關解釋函(最新為主)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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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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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13 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