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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第 13-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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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如有
第二條
規定之所得,
扣繳義務人
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但依本法規定屬
分離課稅
之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本條例
第二十五條第三項
規定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
代理人
之大陸地區
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如有
第二條
規定之所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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