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第 1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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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1條的第一項規定,針對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如果其每次的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二千元,則可以免予扣繳。然而,根據本法的規定,屬於分離課稅之所得仍然需要按照規定進行扣繳。 例如,如果一家營利事業在台灣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並且每次的扣繳稅額都不超過新台幣二千元,則可以不需要進行扣繳。但如果這家營利事業在台灣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所得屬於分離課稅之所得,則仍需要按照規定進行扣繳。 2.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1條的第二項規定,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第3項的規定,大陸地區的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台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如果其有第2條規定之所得,則需要按照前項的規定進行扣繳。 例如,如果一家大陸地區的法人在台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並且獲得符合第2條規定的所得,則根據前項的規定,需要按照規定進行扣繳。 以上解釋參考自最新版本的所得稅法規章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第二條條文
- 扣繳義務人名詞
- 分離課稅名詞
- 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條文
- 代理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所得稅法 第 25 條條文
-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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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