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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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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分配之盈餘,其他法人分配或應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取百分之二十一。 二、薪資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八。但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部分,扣取百分之五。 (二)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前目所定人員以外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一點五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六。 三、佣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四、利息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三)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四)以前三目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五)其餘各種利息,一律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五、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六、權利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七、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者,得免予扣繳。 八、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者,得免予扣繳。 九、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按所得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十、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有前九款所列各類所得以外之所得,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十一、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百分之十八。 十二、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2. 2.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與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取得屬前項第二款至第十二款之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適用前項各該款規定扣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了不同種類所得的扣繳率。 根據第1款,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需要按以下規定扣繳稅款: 1.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獲得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分配之盈餘、其他法人分配或應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資組織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則需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的百分之21扣繳稅款。 2. 薪資按給付額的百分之18扣繳稅款。但有特殊情況的,可以申請稅款減免或免扣繳。 3. 佣金按給付額的百分之20扣繳稅款。 4. 利息按以下規定扣繳稅款: -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的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的百分之15扣繳稅款。 -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的百分之15扣繳稅款。 - 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按給付額的百分之15扣繳稅款。 - 以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的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的百分之15扣繳稅款。 - 其他各種利息,按給付額的百分之20扣繳稅款。 5. 租金按給付額的百分之20扣繳稅款。 6. 權利金按給付額的百分之20扣繳稅款。 7.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按給付額的百分之20扣繳稅款。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者,可以免予扣繳。 8. 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的百分之20扣繳稅款。但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者,可以免予扣繳。 9. 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按所得額的百分之15扣繳稅款。 10.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有前9款所列各類所得以外的所得,按給付額的百分之20扣繳稅款。 11. 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的餘額的百分之18扣繳稅款。 12. 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的百分之20扣繳稅款。 根據第2款,大陸地區人民與在台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一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取得屬於上述第2款至第12款所得的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時,適用上述各款規定的扣繳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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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3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