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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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或應獲配之股利或盈餘,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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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7款,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得到的配股或應分配的盈餘,應由扣繳義務人在支付時扣取百分之二十一的稅款。這表示當國外營利事業支付股利或利益給中華民國境內的投資者時,應根據支付金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一作為所得稅款項。
- 扣繳義務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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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