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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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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或應獲配之股利或盈餘,由
扣繳義務人
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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