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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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5 條的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其從投資於臺灣地區的公司所獲得或應獲得的股利或盈餘,應由扣繳義務人在給付時扣取百分之二十一: 1. 如果大陸地區人民在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停留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天; 2. 如果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第三地區投資的公司,在臺灣地區投資所獲配或應獲配的股利或盈餘。 這些股利或盈餘的扣繳率為百分之二十一。請注意,這項規定僅適用於上述兩種情況,且扣繳義務人應在給付時扣取。
- 第二十五條第四項條文
- 法人名詞
- 扣繳義務人名詞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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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