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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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6條的規定: 1. 如果受益人是在台灣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的營利事業,或者是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第4項規定在台灣地區沒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的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則在設立、變更或增加信託時,委託人應扣取該受益人享有的信託利益的權利價值或增加部分的20%作為扣繳稅款。 2. 如果前項受益人是在台灣地區沒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的大陸地區個人,或者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第4項規定,在一個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地區居住或停留總計不超過183天的大陸地區人民,則在設立、變更或增加信託的年度內,對於受益人享有的信託利益的權利價值或增加部分,按照20%的扣繳率進行申報納稅。 參考資料: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最新版本。
- 第三條之二第一項至第三項條文
- 受益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第二十五條第四項條文
- 法人名詞
- 非名詞
- 所得稅法 第 3-2 條條文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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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