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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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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之二第四項規定之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受託人於信託成立、變更或追加年度,應就該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或權利價值增加部分,按百分之二十扣繳率申報納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律資料,針對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7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根據本法第三條之二第四項的規定,如果受益人是不特定的或尚未存在的,那麼在信託成立、變更或追加的年度,受託人應當按照二十分之一的扣繳率,針對該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價值或權利價值增加部分進行申報納稅。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信託成立後,在信託的期間內,受益人是不特定的或尚未存在的,而在信託成立、變更或追加的年度,受託人根據所得稅法的規定,應當按照二十分之一的扣繳率,申報並納稅該信託利益的權利價值或權利價值增加部分。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信託的情況下,符合相關稅務規定,並將相應的稅款納入政府財政。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租稅稽徵法令資料庫 - 所得稅法 2. 司法院 - 判決書或裁判書相關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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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7 條規定:「本法第三條之二第四項規定之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受託人於信託成立、變更或追加年度,應就該受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