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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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之四第三項規定之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其依規定計算之所得,按百分之二十扣繳率申報納稅。但受託人交易本法第四條之四規定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資額,其依本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應依其持有該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資額之期間,按下列扣繳率申報納稅: 一、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期間超過二年,未逾五年者,為百分之三十五。 三、持有期間超過五年,未逾十年者,為百分之二十。 四、持有期間超過十年者,為百分之十五。 五、因提供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五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為百分之二十。 六、因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於興建房屋完成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第一次移轉且其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者,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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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法第三條之四第三項規定,當受益人是不特定或尚未存在的情況下,按照百分之二十的扣繳率申報納稅。然而,如果是根據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規定的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資額進行交易的受託人來計算所得,則根據其持有該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資額之期間,按照不同的扣繳率申報納稅。以下是各項扣繳率的詳細說明: 一、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扣繳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例子:John 在一年前購買了一塊土地,並在不到一年後將其轉售。根據所得稅法規定,他應按照百分之四十五的扣繳率申報納稅。 二、持有期間超過二年,未逾五年,扣繳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例子:Amy 在三年前購買了一棟房屋,並在四年後將其轉售。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她應按照百分之三十五的扣繳率申報納稅。 三、持有期間超過五年,未逾十年,扣繳率為百分之二十。 例子:Tom 在七年前購買了一塊土地,並在九年後將其轉售。根據所得稅法規定,他應按照百分之二十的扣繳率申報納稅。 四、持有期間超過十年,扣繳率為百分之十五。 例子:Lisa 在十五年前購買了一棟房屋,並在十六年後將其轉售。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她應按照百分之十五的扣繳率申報納稅。 五、因提供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五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扣繳率為百分之二十。 例子:David 提供土地給一家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在土地取得後的五年內完成並將其轉售。根據所得稅法規定,他應按照百分之二十的扣繳率申報納稅。 六、因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於興建房屋完成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第一次移轉且其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扣繳率為百分之二十。 例子:Mary 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或資金參與都市更新計畫,並在興建房屋完成後的三年內將其轉售。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她應按照百分之二十的扣繳率申報納稅。 以上解釋根據所得稅法第三條之四第三項規定,並依據財政部所得稅法施行細則最新的資料進行解析。
- 第三條之四第三項條文
- 受益人名詞
- 第四條之四條文
- 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條文
- 持有名詞
- 都市更新條例法規
- 都市更新名詞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法規
- 所得稅法 第 3-4 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4-4 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14-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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