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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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准或核定,其所得額按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十五計算,其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依同法第九十八條之一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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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所得額的計算方式是按照中華民國境內的營業收入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十五計算。根據所得稅法第九十八條之一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如果總機構需要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話,則扣繳比率是根據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所得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示例:假設一個外國公司在台灣開展業務,其在台灣的營業收入為100萬台幣,則根據所得稅法的規定,該公司的所得額將按照100萬台幣的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十五計算。如果該公司需要由其在台灣的經銷商扣繳所得稅的話,則扣繳比率將是這100萬台幣的百分之二十。
- 第二十五條條文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第九十八條之一第二款及第三款條文
- 代理人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名詞
- 所得稅法 第 25 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98-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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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