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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進修訓練費: 執行業務者或其僱用人員,辦理或參加在職訓練或職前訓練,其有關費用准予實列支。
  2. 執行業務者或其僱用人員,經主管機關核准出國考察、受訓、實習者,其出國進修訓練費用,除由其他機構負擔者外,准予核實列支,執行業務者僱用人員列支出國進修訓練費用,應符合左列條件: 一、進修項目(科目)與業務有關。 二、訂有員工出國進修辦法,期滿並應返回原事務所繼續服務至少一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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