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21 條,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 進修訓練費:執行業務者或其僱用人員辦理或參加在職訓練或職前訓練時,相關費用可以列支並核實。 2. 出國進修訓練費用:執行業務者或其僱用人員根據主管機關的核准可以出國考察、受訓、實習,相關的出國進修訓練費用可以列支並核實。但僱用人員需要符合兩個條件:進修項目與業務有關,且訂有員工出國進修辦法,期滿並返回原事務所至少一年以上。 參考資料: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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