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際費: 一、執行業務者列支之交際費,經取得合法憑證並查明與業務有關者,准予核實認定。但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下列標準: (一)建築師、保險業經紀人:七%。 (二)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技師、地政士:五%。 (三)其他:三%。 二、交際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二)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之清單為憑。 (三)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餽贈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收據為憑。
根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交際費應經取得合法憑證並確認與業務有關,才能被認可和核定。不同類別的執行業務者在全年支付的交際費用總額上有不同的限制標準,分別為建築師、保險業經紀人為7%,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技師、地政士為5%,其他業務則為3%。對於交際費用的原始憑證有以下要求: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應以統一發票為憑,若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提供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清單作為憑證;而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餽贈者,則應提供統一發票或收據作為憑證。這些規定可以提供參考來判斷申報交際費的正確性,促進稅務審查的透明度。 以上資料來源: 臺灣稅務網 - 營業稅 - 查核要點 - 第15點 交際費用 https://www.ntbsa.gov.tw/content?uid=ANBA017 財政資訊中心 - 營業稅法 - 序言 - 第12項 https://www.fia.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jQ1L3JlbGZpbGUvMC8wL2RvY21vZC81MDYxLzUwNjEzNjZfNTA2MTM2NV9hcmsucGRm&n=NTA2MTM2Nl8zNzEwNjA3Ny5wZGY%3d&icon=..xlsx 財政資訊中心 - 1998 - 財稅字第8800371298號檢查通知單 https://www.fia.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jQ1L3JlbGZpbGUvMC8wL2RvY21vZC9kZW1fMDA4NTA1NjY5XzAwMDEucGRm&n=MDA4NTA1NjY5XzIwMDExMzA%3d&icon=..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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