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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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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 一、執行業務者之職工福利費用,應取具支付憑證,其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百分之二。 二、執行業務者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前款規定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但員工醫藥費應准實認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1條,關於執行業務者的職工福利費用,以下是該條款的解釋: 一、執行業務者支付的職工福利費用,必須提供具有支付證明的文件,並且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的百分之二。 例如,如果一家執行業務者的核定執行業務收入為100萬元,則該執行業務者在該年度所支付的職工福利費用不得超過2萬元。 二、執行業務者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上述規定限度的部分,可以使用其他費用科目列支。但是,員工醫藥費用必須經過核實認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執行業務者舉辦了公司員工的旅遊活動,該活動的費用總額為5萬元。根據該條款,執行業務者可以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2萬元,超過這個限度的3萬元則可以使用其他費用科目列支。然而,如果這個旅遊活動中包含了員工的醫藥費用,那麼這部分費用必須經過核實認定。 參考資料: 財政部,《109年度所得稅執行業務查核標準手册》,網址:https://www.mof.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2883&pid=103724 注意:由於缺少詳細資料,以上解釋僅根據提供的法條進行推論,可能不一定完全正確,建議查閱正式的法規以獲得正確的解釋。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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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25-1 條規定:「職工福利: 一、執行業務者之職工福利費用,應取具支付憑證,其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2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