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第 2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職工福利: 一、執行業務者之職工福利費用,應取具支付憑證,其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百分之二。 二、執行業務者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前款規定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但員工醫藥費應准核實認定。
職工福利: 一、執行業務者之職工福利費用,應取具支付憑證,其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百分之二。 二、執行業務者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前款規定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但員工醫藥費應准核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