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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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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瓦斯費: 一、水表、電表、瓦斯表未過戶而實際由執行務者業務上使用者,於提出具體證明後,其水、電、瓦斯費,准予認列。 二、共同使用之水、電、瓦斯,其費用以二分之一認列。 三、水、電、瓦斯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電費為電力公司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二)水費為自來水事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三)瓦斯費為公司行號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6條的規定,針對水電瓦斯費的查核,有以下幾點: 1. 如果水表、電表、瓦斯表未過戶,實際上是由執行業務者在業務上使用,當提出具體證明後,水、電、瓦斯費可以被認列。 2. 如果是共同使用的水、電、瓦斯費,則需要將費用分成兩等份進行認列。 3. 至於水、電、瓦斯費的原始憑證應該是電力公司的收據、自來水公司的收據,以及瓦斯公司或煤氣行號的統一發票或收據。 例如,如果一個執行業務者使用了一間房屋,但該房屋的水表、電表、瓦斯表仍然是原始使用者的名義下,該執行業務者可以提供具體證明來證明他實際上支付了水、電、瓦斯費用,然後這些費用就可以被認列為業務成本。另外,如果是多個人共同使用了水、電、瓦斯,那麼他們需要將費用分成兩等份進行認列。最後,這些費用的原始憑證可以是電力公司的收據、自來水公司的收據,或者瓦斯公司或煤氣行號的統一發票或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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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26 條規定:「水電瓦斯費: 一、水表、電表、瓦斯表未過戶而實際係由執行業務者業務上使用者,於提出具體證明後,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