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31-1

快速跳轉

災害損失: 一、凡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二、前款災害損失,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其未受保險賠償部分,並依下列規定實認定: (一)建築物、設備、乘人小客車之一部分遭受災害損壞,應按該損壞部分所占該項資產之比例,依帳面未折減餘額計算,列為當年度損失。 (二)建築物、設備、乘人小客車全部滅失者,按該項資產帳面未折減餘額計算,列為當年度損失。 (三)供執行業務使用之藥品、材料等因災害而變質、損壞、毀滅、廢棄,有確實證明文據者,應依據有關帳據核實認定。 (四)因受災害損壞之資產,其於出售時有售價收入者,該項售價收入,應併計於收入總額。 (五)員工及有關人員因遭受災害傷亡,其由執行業務者支付之醫藥費、喪葬費及救濟金等費用,應取得有關機關或醫院出具之證明書據,予以核實認定。 三、災害損失,未依前款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其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仍應核實認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1-1條是根據「營業所得稅法」所制定的法規,用於規範營利事業遭受無法預見的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災害損失之處理如下: 1. 對於遭受火災、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或戰禍等不可抗力災害所導致之損失,如果受保險部分的賠償,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範例:如果一家公司的建築物遭受火災損壞,保險公司給予賠償部分,則這部分賠償金不得列入該年度的費用或損失。 2. 災害損失應於事發日的隔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報請派員勘查。如未經保險賠償的部分,則需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核實認定: (一) 如果建築物、設備、乘人小客車只有部分受損,則根據受損部分所占資產比例,依據該項資產帳面未折減餘額計算,將其列為當年度損失。 (二) 如果建築物、設備、乘人小客車全部損壞,則根據該項資產帳面未折減餘額計算,將其列為當年度損失。 (三) 如果營業使用之藥品、材料等因災害而變質、損壞、毀滅、廢棄,並有確實證明文件的話,則根據相關帳據進行核實認定。 (四) 如果受災資產在出售時有售價收入,則該售價收入應該併入收入總額。 (五) 如果員工或相關人員因受災害而發生傷亡,執行業務者為其支付的醫藥費、喪葬費及救濟金等費用,則應提供由有關機關或醫院出具的證明文件,以核實認定。 3. 對於未依前款規定進行報請派員勘查的災害損失,如果能提供確實證據證明損失的真實性,仍應進行核實認定。 參考資料: -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1-1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10246

  • 不可抗力名詞
  • 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31-1 條規定:「災害損失: 一、凡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3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