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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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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支出: 支付佣金應依法辦理扣繳。其未辦理扣繳者,除依所得稅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處理外,仍應予以認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33 條的規定,佣金支出應依法辦理扣繳。如果未辦理扣繳的情況下,除了根據所得稅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理之外,仍應予以認定。 範例參考資料:所得稅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 若未依規定扣繳佣金所得者,負有扣繳義務之扣繳機關或為營利事業之出款人應按照已知扣繳義務人之佣金所得額,報繳當期應繳稅款。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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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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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33 條規定:「佣金支出: 支付佣金應依法辦理扣繳。其未辦理扣繳者,除依所得稅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處理外,仍應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