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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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第3條的規定,納稅義務人提供外幣作為繳納稅款的擔保品時,必須以外匯指定銀行掛牌價格為限,並按提供擔保前一日的收盤買進價格折算成新台幣,再按八折計算。如果在提供擔保前一日沒有收盤買進價格的資料,則使用該日前最近一日的收盤買進價格折算成新台幣,再按八折計算。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擔保品的價值在計算稅款時公正且合理。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擔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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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