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納稅義務人提供外幣作為繳納稅款之擔保品者,應以外匯指定銀行掛牌者為限,並按提供擔保日前一日之收盤買進價格折算新臺幣,再按八折計算。
  2. 前項擔保品於提供擔保日前一日無收盤買進價格者,以該日前最近一日之收盤買進價格折算新臺幣,再按八折計算。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