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稅捐稽徵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9.11.10
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 納稅義務人提供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作為繳納稅款之擔保品者,依有價證券之種類,分別按下列規定計值,再按八折計算: 一、公司股票、受益憑證:按提供擔保日前一日證券市場之收盤價格計算。但為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自上市買賣日起五個交易日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之初次上市股票,或為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五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自櫃檯買賣開始日起連續五個營業日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之初次上櫃股票,按提供擔保日前一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計算。 二、公司債券:按面額計算。 三、前二款以外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以證券發行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定相關規定未限制提供擔保,並經稅捐稽徵機關綜合評估有價證券特性不影響稅款之徵起:按提供擔保日前一日證券市場之收盤價格計算。
- 前項第一款本文及第三款規定之擔保品於提供擔保日前一日無收盤價格者,以該日前最近一日之收盤價格為準;前項第一款但書規定之擔保品於提供擔保日前一日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者,以該日前最近一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為準。
- 第一項第一款本文、第三款及前項前段規定之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收盤價格有劇烈變動者,依提供擔保日前一個月內該項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各日收盤價格之平均價格為準。
- 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及第二項後段所定加權平均成交價格,應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站揭露之成交金額除以成交股數計算。
- 納稅義務人提供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為擔保品後,市場價格上漲或下跌而與擔保金額不符時,稅捐稽徵機關無須退還或通知納稅義務人補足差額。
- 納稅義務人提供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作為繳納稅款之擔保品者,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二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二成估算。但納稅義務人能提示下列時價資料,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一、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二、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三、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四、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五、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六、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七、其他公允客觀之土地或房屋時價資料。 八、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 土地或房屋經設定他項權利者,稅捐稽徵機關除依前項及第六條規定估算土地或房屋擔保價值,並應扣除該他項權利之價值或擔保之債權額。但擔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應優先受償之稅捐者,無須扣除擔保之債權額。
- 稅捐稽徵機關依前二項規定估算土地之價值時,無須減除預估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9.11.1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