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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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提供作為繳納稅款擔保之財產如為第三人所有者,須經該第三人之同意,該第三人為公司組織或財團法人組織者,並應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或財團法人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以依其他法律、公司章程或捐助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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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第 8 條,如果納稅義務人提供作為繳納稅款擔保之財產是屬於第三人所有,則必須經過該第三人的同意。如果該第三人是公司組織或財團法人組織,則還必須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或財團法人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換言之,該第三人只有符合其他法律、公司章程或捐助章程所規定的狀況下,才能被接受作為擔保品。 舉例來說,如果納稅義務人想要提供一間屬於公司組織的房屋作為擔保品,則必須確保該公司組織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並且該公司的公司章程也允許該房屋作為擔保品。另外,如果納稅義務人想要提供一筆屬於財團法人組織的捐款作為擔保品,則必須確保該財團法人符合財團法人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並且該財團法人的捐助章程也允許該捐款作為擔保品。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擔保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第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條第一項條文
- 公司法 第 16 條條文
- 財團法人法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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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