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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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稅捐稽徵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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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第1條是根據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所制定的辦法。根據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納稅義務人如果提供擔保品來代替支付稅款,稅捐稽徵機關需要受理並計算擔保品的價值。至於擔保品計算的具體辦法以及認定的標準和程序,則需要參考相關法規和相關的判決書和裁判書等資料。根據最新的資料,暫時無法提供該條款的具體範例。
- 稅捐稽徵法法規
- 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條文
- 稅捐稽徵法 第 1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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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