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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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第六條」所規定,納稅義務人若提供道路用地作為繳納稅款的擔保品,需符合以下條件:一、該道路用地必須經需地機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及編列預算;二、該道路用地的補償金額必須經預算審議機關審議通過。在此情況下,擔保品的計值將按照預算審議機關通過的補償金額來進行。此條規定不適用於前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情況。 這項法規的適用範例與參考資料尚未提供,因此無法具體引用相關資料來支持解答。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擔保名詞
- 徵收名詞
- 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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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