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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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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提供道路用地作為繳納稅款之擔保品者,應以該道路用地經需地機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及編列預算,且經預算審議機關審議通過者為限,並按預算審議機關通過之補償金額計值,不適用前條第一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第六條」所規定,納稅義務人若提供道路用地作為繳納稅款的擔保品,需符合以下條件:一、該道路用地必須經需地機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及編列預算;二、該道路用地的補償金額必須經預算審議機關審議通過。在此情況下,擔保品的計值將按照預算審議機關通過的補償金額來進行。此條規定不適用於前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情況。 這項法規的適用範例與參考資料尚未提供,因此無法具體引用相關資料來支持解答。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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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第 6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提供道路用地作為繳納稅款之擔保品者,應以該道路用地經需地機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及編列預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