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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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稅捐稽徵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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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條是根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所制定的標準。根據這條規定,對於符合稅捐稽徵法所定的應處罰款行為,其情節輕微或漏稅金額在一定範圍內的案件,可以減輕或免予處罰。而具體的情節輕微、金額和減免標準,則是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溯及適用違章已發生但尚未確定的輕微案件。
- 稅捐稽徵法法規
- 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條文
- 稅捐稽徵法 第 48-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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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