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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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娛樂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之應納稅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每案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二、每案應納稅額逾新臺幣三千元至新臺幣六千元者,按應納稅額處三倍之罰鍰。 三、每案應納稅額逾新臺幣六千元至新臺幣一萬二千元者,按應納稅額處四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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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2條規定了根據娛樂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處罰的案件中,可以減輕或免予處罰的情況。根據法條的規定,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案件可以減輕或免予處罰:一、每案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二、每案應納稅額逾新臺幣三千元至新臺幣六千元者,按應納稅額處三倍之罰鍰;三、每案應納稅額逾新臺幣六千元至新臺幣一萬二千元者,按應納稅額處四倍之罰鍰。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根據不同的應納稅額程度,對違反娛樂稅法的案件給予不同程度的處罰。例如,如果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則可以免予處罰,如果應納稅額逾新臺幣三千元至新臺幣六千元,則將按應納稅額處三倍之罰鍰。根據法條的規定,可以對不同的稅務違章行為根據應納稅額的不同給予相對應的處罰。
- 第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娛樂稅法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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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