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娛樂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之應納稅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每案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二、每案應納稅額逾新臺幣三千元至新臺幣六千元者,按應納稅額處三倍之罰鍰。 三、每案應納稅額逾新臺幣六千元至新臺幣一萬二千元者,按應納稅額處四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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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娛樂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之應納稅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每案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二、每案應納稅額逾新臺幣三千元至新臺幣六千元者,按應納稅額處三倍之罰鍰。 三、每案應納稅額逾新臺幣六千元至新臺幣一萬二千元者,按應納稅額處四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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