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娛樂稅法第十二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輔導已於規定期間內辦理相關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免予處罰: 一、無漏稅額或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 二、查獲前已辦妥營利事業登記或營業登記。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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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娛樂稅法第十二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輔導已於規定期間內辦理相關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免予處罰: 一、無漏稅額或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 二、查獲前已辦妥營利事業登記或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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