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21 條
快速跳轉
依娛樂稅法第十二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輔導已於規定期間內辦理相關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免予處罰: 一、無漏稅額或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 二、查獲前已辦妥營利事業登記或營業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1條,依娛樂稅法第12條規定應處罰鍰的案件,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並且已於規定期間內辦理相關登記和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則可以免予處罰: 1. 漏稅額為零,或漏稅額在新台幣1,500元以下。 2. 在查獲之前已辦理了營利事業登記或營業登記。 參考資料:《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娛樂稅法。
- 第十二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娛樂稅法 第 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