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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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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娛樂稅法第十二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輔導已於規定期間內辦理相關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免予處罰: 一、無漏稅額或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 二、查獲前已辦妥營利事業登記或營業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1條,依娛樂稅法第12條規定應處罰鍰的案件,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並且已於規定期間內辦理相關登記和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則可以免予處罰: 1. 漏稅額為零,或漏稅額在新台幣1,500元以下。 2. 在查獲之前已辦理了營利事業登記或營業登記。 參考資料:《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娛樂稅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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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21 條規定:「依娛樂稅法第十二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輔導已於規定期間內辦理相關登記及代徵報繳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