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契稅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短匿稅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短匿稅額每件在新臺幣六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二、短匿稅額每件逾新臺幣六千元至新臺幣一萬三千元者,按短匿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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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契稅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短匿稅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短匿稅額每件在新臺幣六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二、短匿稅額每件逾新臺幣六千元至新臺幣一萬三千元者,按短匿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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