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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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契稅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短匿稅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短匿稅額每件在新臺幣六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二、短匿稅額每件逾新臺幣六千元至新臺幣一萬三千元者,按短匿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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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契稅條例第二十六條,當依該條規定應處罰鍰的案件中,所短匿的稅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時,可以減輕或免予處罰: 1. 短匿稅額每件在新臺幣六千元以下,則免予處罰。 2. 短匿稅額每件逾新臺幣六千元至新臺幣一萬三千元,則按短匿稅額的0.5倍處以罰鍰。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案件中的短匿稅額每件只有新臺幣五千元,則根據第一款規定,這個案件可以免予處罰。而如果短匿稅額每件是新臺幣九千元,那根據第二款規定,這個案件應按短匿稅額的0.5倍,即新臺幣四千五百元,處以罰鍰。
- 第二十六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契稅條例 第 2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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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