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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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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房屋稅條例
第十六條
規定應處
罰鍰
案件,經調查
核定
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一萬一千元以下者,或房屋領有
使用執照
或其使用情形變更已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相關登記,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五萬四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前項所定漏稅額,以每一
納稅義務人
單一層或單一戶每年所
核
算稅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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