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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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9條規定了在房屋稅條例中應處罰鍰案件的減免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如果經調查核定,房屋稅漏稅額在新臺幣一萬一千元以下,或者房屋已經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相關登記(如取得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情形),而漏稅額在新臺幣五萬四千元以下,則可以免予處罰。 例如,在2022年,某納稅義務人的房屋稅核算稅額為新臺幣十萬元,但經調查後發現他只繳納了新臺幣八萬元,漏報了新臺幣二萬元。根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9條的規定,在漏稅額在新臺幣一萬一千元以下的情況下,該納稅義務人可以免予處罰。因此,他將不會受到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這只是一個範例,具體的案件還需要考慮其他因素並進行調查核定。
- 第十六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核定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核名詞
- 房屋稅條例 第 1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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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