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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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房屋稅條例第16條的规定,如果納稅義務人未按照第七條规定的期限申報稅款,导致漏报税款,除要求其补缴应纳税额外,还会根据所漏报税额处以不超过两倍的罚款。 参考资料: (房屋稅條例)納稅義務人未依第七條規定之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441227 全文修正)
本法之罰鍰案件,由主管稽徵機關移送法院裁定,限期令受處分人繳納罰鍰,並補繳應納捐款,逾期不繳納者,由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0560328 全文修正)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條例第七條之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經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者,依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房屋之標準價格,核定其房屋現值。 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照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
(0900529 修正)
納稅義務人未依第七條規定之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依房屋稅條例第十條規定,房屋現值之核計一律以標準價格為準,原條文第一項已無必要,爰予刪除。 二、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現行條文,並酌作文字修正。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第七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房屋稅條例 第 7 條條文
本法之罰鍰案件,由主管稽徵機關移送法院裁定,限期令受處分人繳納罰鍰,並補繳應納捐款,逾期不繳納者,由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條例第七條之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經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者,依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房屋之標準價格,核定其房屋現值。 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照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
一、依房屋稅條例第十條規定,房屋現值之核計一律以標準價格為準,原條文第一項已無必要,爰予刪除。 二、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現行條文,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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