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 第 16 條
納稅義務人未依第七條規定之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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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房屋稅條例第16條的规定,如果納稅義務人未按照第七條规定的期限申報稅款,导致漏报税款,除要求其补缴应纳税额外,还会根据所漏报税额处以不超过两倍的罚款。 参考资料: (房屋稅條例)納稅義務人未依第七條規定之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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