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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0 年判字第 184 號

日期 60 年 03 月 22 日

判例要旨

房屋稅之計徵,係以申報現值為主,而輔以評定現值,立法本旨在使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確實之現值,以為公平課稅之根據,並含有防止納稅義務人低報現值,覈實房屋現值之雙重意義。故申報現值低於實際現值時,始有評定現值之適用,反之,評定現值低於申報之實際現值,則評定之現值顯屬不合實際,自不足為計徵課稅之根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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