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之計徵,係以申報現值為主,而輔以評定現值,立法本旨在使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確實之現值,以為公平課稅之根據,並含有防止納稅義務人低報現值,覈實房屋現值之雙重意義。故申報現值低於實際現值時,始有評定現值之適用,反之,評定現值低於申報之實際現值,則評定之現值顯屬不合實際,自不足為計徵課稅之根據。
60 年判字第 184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0 年 03 月 22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3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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