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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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441227 全文修正)
逾限欠捐及罰鍰案件主管稽徵機關,於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或裁定前,應以書面通知受處分人。
(0560328 全文修正)
納稅義務人故意規避或拒絕收受納稅通知書者,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會同當地自治或警察人員,將納稅通知書留置於納稅義務人住居所,或粘貼於該納稅房屋門首,以為送達。
(0810703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稅捐稽徵法第十八條已有稅單送達規定,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41227 全文修正)
逾限欠捐及罰鍰案件主管稽徵機關,於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或裁定前,應以書面通知受處分人。
(0560328 全文修正)
納稅義務人故意規避或拒絕收受納稅通知書者,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會同當地自治或警察人員,將納稅通知書留置於納稅義務人住居所,或粘貼於該納稅房屋門首,以為送達。
(0810703 刪除)
稅捐稽徵法第十八條已有稅單送達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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