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 第 18 條
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以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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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房屋稅條例》第18條,如果納稅義務人未能在稅單所載的限繳日期內完全繳清應納稅款,則每逾二日應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的滯納金。如果逾期三十日仍未能繳納,則稅務機關將移送法院執行強制執行程序。 根據參考資料,該條款基於《房屋稅條例》所制定的規定。根據資料,逾期繳納稅款的滯納金計算方式為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逾期三十日後,稅款未繳納者,稅務機關可以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程序。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納稅義務人應於2022年1月1日繳納的房屋稅款未能在限期內支付完畢。假設他在逾期的兩日後還未繳款,則他將被加徵百分之一的滯納金。如果他在逾期的三十日後仍未繳款,稅務機關將移送法院執行強制執行程序,以追討未繳的稅款。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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