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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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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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441227 全文修正)
房捐徵收細則,由各省(市)政府依本條例分別擬訂,送請財政部備案。
(0560328 全文修正)
本條例之罰鍰案件,應於確定後,由主管稽徵機關按其確定稅額移送法院裁定之。 前項所稱確定,係指左列各種情形: 一、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者。 二、經復查決定,納稅義務人逾規定期限未提起訴願者。 三、經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逾規定期限未提起再訴願者。 四、經再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逾規定期限未提起行政訴訟者。 五、經行政訴訟判決者。
(0820709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依八十一年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五十條之二規定,本條有關移送法院處分程序之規定已不適用,爰予刪除,以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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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捐徵收細則,由各省(市)政府依本條例分別擬訂,送請財政部備案。
本條例之罰鍰案件,應於確定後,由主管稽徵機關按其確定稅額移送法院裁定之。 前項所稱確定,係指左列各種情形: 一、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者。 二、經復查決定,納稅義務人逾規定期限未提起訴願者。 三、經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逾規定期限未提起再訴願者。 四、經再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逾規定期限未提起行政訴訟者。 五、經行政訴訟判決者。
一、本條刪除。 二、依八十一年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五十條之二規定,本條有關移送法院處分程序之規定已不適用,爰予刪除,以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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