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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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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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441227 全文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0560328 全文修正)
本條例之罰鍰案件,主管稽徵機關於移送法院裁定之同時,應以副本通知受處分人。
(0820709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依八十一年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五十條之二規定,本條有關移送法院處分程序之規定已不適用,爰予刪除,以資配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41227 全文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0560328 全文修正)
本條例之罰鍰案件,主管稽徵機關於移送法院裁定之同時,應以副本通知受處分人。
(0820709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依八十一年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五十條之二規定,本條有關移送法院處分程序之規定已不適用,爰予刪除,以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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