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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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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很抱歉,根據所提供的資訊,無法提供房屋稅條例第 21 條的解釋。

立法沿革 2

(0560328 全文修正)

本條例之罰鍰案件,法院應於收受主管稽徵機關移送文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限期令受處分人繳納;逾期不繳者,由法院強制執行之。   主管稽徵機關或受處分人不服法院裁定時,得於接到法院裁定通知書十日內提起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受處分人提起抗告,應先向主管稽徵機關繳清稅款始得為之。

(0820709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依八十一年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五十條之二規定,本條有關移送法院處分程序之規定已不適用,爰予刪除,以資配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60328 全文修正)

本條例之罰鍰案件,法院應於收受主管稽徵機關移送文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限期令受處分人繳納;逾期不繳者,由法院強制執行之。   主管稽徵機關或受處分人不服法院裁定時,得於接到法院裁定通知書十日內提起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受處分人提起抗告,應先向主管稽徵機關繳清稅款始得為之。

(0820709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依八十一年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五十條之二規定,本條有關移送法院處分程序之規定已不適用,爰予刪除,以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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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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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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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房屋稅條例第 21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房屋稅條例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房屋稅條例第 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