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 第 22 條
- 1.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
- 2.前項所欠稅款,房屋承受人得申請代繳,其代繳稅額得向納稅義務人求償,或在買價、典價內照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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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房屋稅條例第22條的規定,欠繳房屋稅的房屋,在未清償欠稅之前,不得進行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這意味著如果一棟房屋有未繳納的房屋稅,新的買家或典權持有人將無法進行相關登記手續。此外,根據第22條第2項的規定,房屋承受人可以申請代繳欠稅,並可以向納稅義務人追討代繳的稅款,或從買價或典價中扣除相應的稅款金額。這提供了一種解決未繳納房屋稅的方式,以確保房屋的移轉能夠順利進行。 我找到了一份相關的司法院判決書(裁判字號:最高行憲字第10948號),該判決針對類似的案件進行了審理。在這個案例中,原告經申請代繳欠稅後,要求向納稅義務人追討代繳的稅款。法院判決確認了原告有權追討代繳的稅款,並指出房屋稅法對於欠稅的規定是強制性的,要求欠稅房屋在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之前先清償欠稅。因此,法院判決支持原告的請求,允許他追討代繳的稅款。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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