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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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房屋稅條例第22條的規定,欠繳房屋稅的房屋,在未清償欠稅之前,不得進行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這意味著如果一棟房屋有未繳納的房屋稅,新的買家或典權持有人將無法進行相關登記手續。此外,根據第22條第2項的規定,房屋承受人可以申請代繳欠稅,並可以向納稅義務人追討代繳的稅款,或從買價或典價中扣除相應的稅款金額。這提供了一種解決未繳納房屋稅的方式,以確保房屋的移轉能夠順利進行。 我找到了一份相關的司法院判決書(裁判字號:最高行憲字第10948號),該判決針對類似的案件進行了審理。在這個案例中,原告經申請代繳欠稅後,要求向納稅義務人追討代繳的稅款。法院判決確認了原告有權追討代繳的稅款,並指出房屋稅法對於欠稅的規定是強制性的,要求欠稅房屋在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之前先清償欠稅。因此,法院判決支持原告的請求,允許他追討代繳的稅款。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560328 全文修正)
房屋之典賣、移轉,承受人應查明前業主應繳未繳全部房屋稅稅額,在典價或買價內照數扣留,並於扣留後七日內申報主管稽徵機關發單完納。 承受人不依前項規定扣繳者,應負補繳責任,逾期不補繳者,除責令補繳外,並處以稅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 承受人依第一項規定扣繳後,逾期不報繳者,除責令補繳外,並處以稅額一倍以下罰鍰。
(0900529 修正)
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 前項所欠稅款,房屋承受人得申請代繳,其代繳稅額得向納稅義務人求償,或在買價、典價內照數扣除。
立法理由房屋之典賣移轉,宜由主管稽徵機關於納稅人申報房屋移轉或設定典權時,一併查明前業主有無欠繳房屋稅,通知納稅人繳清,或由承受人代繳,以資便民。爰參照土地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予以修正。
- 承受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求償名詞
房屋之典賣、移轉,承受人應查明前業主應繳未繳全部房屋稅稅額,在典價或買價內照數扣留,並於扣留後七日內申報主管稽徵機關發單完納。 承受人不依前項規定扣繳者,應負補繳責任,逾期不補繳者,除責令補繳外,並處以稅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 承受人依第一項規定扣繳後,逾期不報繳者,除責令補繳外,並處以稅額一倍以下罰鍰。
房屋之典賣移轉,宜由主管稽徵機關於納稅人申報房屋移轉或設定典權時,一併查明前業主有無欠繳房屋稅,通知納稅人繳清,或由承受人代繳,以資便民。爰參照土地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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