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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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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
  2. 2.前項所欠稅款,房屋承受人得申請代繳,其代繳稅額得向納稅義務人求償,或在買價、典價內照數扣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房屋稅條例第22條的規定,欠繳房屋稅的房屋,在未清償欠稅之前,不得進行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這意味著如果一棟房屋有未繳納的房屋稅,新的買家或典權持有人將無法進行相關登記手續。此外,根據第22條第2項的規定,房屋承受人可以申請代繳欠稅,並可以向納稅義務人追討代繳的稅款,或從買價或典價中扣除相應的稅款金額。這提供了一種解決未繳納房屋稅的方式,以確保房屋的移轉能夠順利進行。 我找到了一份相關的司法院判決書(裁判字號:最高行憲字第10948號),該判決針對類似的案件進行了審理。在這個案例中,原告經申請代繳欠稅後,要求向納稅義務人追討代繳的稅款。法院判決確認了原告有權追討代繳的稅款,並指出房屋稅法對於欠稅的規定是強制性的,要求欠稅房屋在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之前先清償欠稅。因此,法院判決支持原告的請求,允許他追討代繳的稅款。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560328 全文修正)

房屋之典賣、移轉,承受人應查明前業主應繳未繳全部房屋稅稅額,在典價或買價內照數扣留,並於扣留後七日內申報主管稽徵機關發單完納。   承受人不依前項規定扣繳者,應負補繳責任,逾期不補繳者,除責令補繳外,並處以稅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   承受人依第一項規定扣繳後,逾期不報繳者,除責令補繳外,並處以稅額一倍以下罰鍰。

(0900529 修正)

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   前項所欠稅款,房屋承受人得申請代繳,其代繳稅額得向納稅義務人求償,或在買價、典價內照數扣除。

立法理由房屋之典賣移轉,宜由主管稽徵機關於納稅人申報房屋移轉或設定典權時,一併查明前業主有無欠繳房屋稅,通知納稅人繳清,或由承受人代繳,以資便民。爰參照土地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予以修正。

  • 承受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求償名詞
(0560328 全文修正)

房屋之典賣、移轉,承受人應查明前業主應繳未繳全部房屋稅稅額,在典價或買價內照數扣留,並於扣留後七日內申報主管稽徵機關發單完納。   承受人不依前項規定扣繳者,應負補繳責任,逾期不補繳者,除責令補繳外,並處以稅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   承受人依第一項規定扣繳後,逾期不報繳者,除責令補繳外,並處以稅額一倍以下罰鍰。

(0900529 修正)

房屋之典賣移轉,宜由主管稽徵機關於納稅人申報房屋移轉或設定典權時,一併查明前業主有無欠繳房屋稅,通知納稅人繳清,或由承受人代繳,以資便民。爰參照土地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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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房屋稅條例第 22 條規定:「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前項所欠稅款,房屋承受人得申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房屋稅條例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房屋稅條例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