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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23新建等發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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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之新建、重建、增建或典賣移轉,主管建築機關及主辦登記機關應於准發照或登記之日,同時通知主管稽徵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房屋稅條例第23條的規定,當房屋進行新建、重建、增建或典賣移轉時,主管建築機關和主辦登記機關應在核准發照或登記的同一天,同時通知主管稽徵機關。這意味著當這些行為發生時,相關的建築和登記機關應該立即通知主管稽徵機關。這樣主管稽徵機關就可以根據新的房屋情況進行稅收調整。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稽徵機關能夠及時了解房屋的變動情況,並根據新的情況進行稅收評估。 參考資料: 民國93年(200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第1244集 昭德九四最上第1589號判決

立法沿革 1

(0560328 全文修正)

房屋之新建、重建、增建或典賣移轉,主管建築機關及主辦登記機關應於核准發照或登記之日,同時通知主管稽徵機關。

  • 名詞
(0560328 全文修正)

房屋之新建、重建、增建或典賣移轉,主管建築機關及主辦登記機關應於核准發照或登記之日,同時通知主管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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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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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房屋稅條例第 23 條規定:「房屋之新建、重建、增建或典賣移轉,主管建築機關及主辦登記機關應於核准發照或登記之日,同時通知主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房屋稅條例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房屋稅條例第 2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