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 第 23 條(新建等發照)
房屋之新建、重建、增建或典賣移轉,主管建築機關及主辦登記機關應於核准發照或登記之日,同時通知主管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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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房屋稅條例第23條的規定,當房屋進行新建、重建、增建或典賣移轉時,主管建築機關和主辦登記機關應在核准發照或登記的同一天,同時通知主管稽徵機關。這意味著當這些行為發生時,相關的建築和登記機關應該立即通知主管稽徵機關。這樣主管稽徵機關就可以根據新的房屋情況進行稅收調整。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稽徵機關能夠及時了解房屋的變動情況,並根據新的情況進行稅收評估。 參考資料: 民國93年(200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第1244集 昭德九四最上第1589號判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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