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 第 23 條(新建等發照)
快速跳轉
房屋之新建、重建、增建或典賣移轉,主管建築機關及主辦登記機關應於核准發照或登記之日,同時通知主管稽徵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房屋稅條例第23條的規定,當房屋進行新建、重建、增建或典賣移轉時,主管建築機關和主辦登記機關應在核准發照或登記的同一天,同時通知主管稽徵機關。這意味著當這些行為發生時,相關的建築和登記機關應該立即通知主管稽徵機關。這樣主管稽徵機關就可以根據新的房屋情況進行稅收調整。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稽徵機關能夠及時了解房屋的變動情況,並根據新的情況進行稅收評估。 參考資料: 民國93年(200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第1244集 昭德九四最上第1589號判決
立法沿革 1 版
(0560328 全文修正)
房屋之新建、重建、增建或典賣移轉,主管建築機關及主辦登記機關應於核准發照或登記之日,同時通知主管稽徵機關。
- 核名詞
(0560328 全文修正)
房屋之新建、重建、增建或典賣移轉,主管建築機關及主辦登記機關應於核准發照或登記之日,同時通知主管稽徵機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房屋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