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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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徵收細則,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條例分別訂定,報財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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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房屋稅條例第 24 條的規定,房屋稅徵收細則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根據該條例的要求而制定,並且需要報送財政部進行備案。這表示各直轄市和縣(市)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需求來制定適用於該地區的房屋稅徵收細則。該細則可能涉及到房屋的評價方法、稅率、申報程序等相關事項。各地政府制定的房屋稅徵收細則必須符合房屋稅條例的規定,並通過財政部的備案程序。
立法沿革 3 版
(0560328 全文修正)
房屋稅徵收細則,由各省(市)政府依本條例分別擬訂,報財政部備案。
(0900529 修正)
房屋稅徵收細則,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條例分別擬訂,報財政部備案。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現行條文有關省政府擬訂房屋稅徵收細則之規定,不合時宜,爰配合修正。
(1121219 修正)
房屋稅徵收細則,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條例分別訂定,報財政部備查。
立法理由配合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用詞,酌作文字修正。
- 徵收名詞
(0560328 全文修正)
房屋稅徵收細則,由各省(市)政府依本條例分別擬訂,報財政部備案。
(0900529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現行條文有關省政府擬訂房屋稅徵收細則之規定,不合時宜,爰配合修正。
(1121219 修正)
配合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用詞,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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