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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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2.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之第四條至第七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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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560328 全文修正)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0810703 修正)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為使徵納雙方對修正條文之適用有所遵循,爰增列第二項。
(0900529 修正)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增訂第三項。為配合房屋稅按年開徵,簡化稽徵作業之需要,並使本次修正之信託課稅條文,能與其他信託相關稅法修正條文同時施行,以利信託制度之運作,爰規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1121219 修正)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之第四條至第七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配合法制作業,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第三項之三讀日期配合法制作業,修正為公布日期,並移列第二項但書;另配合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增訂修正條文第四條至第七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至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四條,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為使徵納雙方對修正條文之適用有所遵循,爰增列第二項。
增訂第三項。為配合房屋稅按年開徵,簡化稽徵作業之需要,並使本次修正之信託課稅條文,能與其他信託相關稅法修正條文同時施行,以利信託制度之運作,爰規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一、配合法制作業,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第三項之三讀日期配合法制作業,修正為公布日期,並移列第二項但書;另配合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增訂修正條文第四條至第七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至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四條,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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