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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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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房屋稅條例第12條,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其開徵日期由省(市)政府定之。這表示房屋稅的徵收是按照年度進行的,具體的開徵日期由各個省(市)政府根據法規來訂定。 此外,該條還提到了對於新建、增建或改建的房屋,在建造完成當期,需要按照月度比例計算稅款,不滿一個月的部分不計算。這意味著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的稅款是根據工程完成的時間進行計算的,只有超過一個月的部分才需要納稅。 以上述法條為基礎,我們可以舉一個相關的範例。比如說,如果一棟新建的房屋於2022年1月15日完工,那麼在計算稅款時,只需要考慮從2022年1月15日到12月31日的這段時間,不滿一個月的1月份部分是不計算稅款的。這樣可以確保新建房屋的稅款是按照實際使用期限進行計算的。 參考資料: - 房屋稅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20) - 住家稅捐稽徵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25)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8

(0320227 制定)

房產所有權人或其典權人,隱匿房產不報,或以不正當方法希圖短漏捐額者,除責令補繳應納捐額外,並照短繳捐額處以三倍以下之罰鍰。

(0351122 全文修正)

房捐逾徵收期限延宕不繳者,依左列情形,分別加收滯納金,逾期三個月以上者,主管徵收機關並得移請法院追繳之。   一、逾限一月者,照所欠捐額加徵滯納金十分之二。   二、逾限二月者,照所欠捐額加徵滯納金十分之五。   三、逾限三月以上者,照所欠捐額加徵滯納金一倍。

(0361021 全文修正)

本條例之罰鍰,由法院以裁定行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於五日內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法院得酌定期限,令受罰人繳納罰鍰及應追繳之金額,逾期不繳者,強制執行之。

(0390531 修正)

本條例之罰鍰,在戡亂期間得由市縣政府先行處分,並得酌定期限令受罰人繳納罰鍰及應追繳之金額,一面仍送請法院裁定其應納之罰鍰及應追繳之金額。逾限不繳者,由法院強制執行之。

(0441227 全文修正)

出租房屋應自出租之日起十日內,由出租人申報租額,自住房屋應自居住之日起十日內,申報房屋現值。   空房應自開始加倍徵收房捐之日起十日內,或房屋空出後二十日內,由房主申報之。

(0560328 全文修正)

房屋稅每年按季或分上下兩期徵收,其徵收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季或當期建造完成者,均須按月比例計課,未滿一個月者不計。

(0721101 修正)

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其開徵日期由省(市)政府定之。   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均須按月比例計課,未滿一個月者不計。

立法理由一、為簡化稅務行政並配合土地稅法第四十條地價稅徵期之規定,爰予修正。   二、第二項「當季或」三字,予以刪除。

(1121219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移列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一規範,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20227 制定)

房產所有權人或其典權人,隱匿房產不報,或以不正當方法希圖短漏捐額者,除責令補繳應納捐額外,並照短繳捐額處以三倍以下之罰鍰。

(0351122 全文修正)

房捐逾徵收期限延宕不繳者,依左列情形,分別加收滯納金,逾期三個月以上者,主管徵收機關並得移請法院追繳之。   一、逾限一月者,照所欠捐額加徵滯納金十分之二。   二、逾限二月者,照所欠捐額加徵滯納金十分之五。   三、逾限三月以上者,照所欠捐額加徵滯納金一倍。

(0361021 全文修正)

本條例之罰鍰,由法院以裁定行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於五日內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法院得酌定期限,令受罰人繳納罰鍰及應追繳之金額,逾期不繳者,強制執行之。

(0390531 修正)

本條例之罰鍰,在戡亂期間得由市縣政府先行處分,並得酌定期限令受罰人繳納罰鍰及應追繳之金額,一面仍送請法院裁定其應納之罰鍰及應追繳之金額。逾限不繳者,由法院強制執行之。

(0441227 全文修正)

出租房屋應自出租之日起十日內,由出租人申報租額,自住房屋應自居住之日起十日內,申報房屋現值。   空房應自開始加倍徵收房捐之日起十日內,或房屋空出後二十日內,由房主申報之。

(0560328 全文修正)

房屋稅每年按季或分上下兩期徵收,其徵收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季或當期建造完成者,均須按月比例計課,未滿一個月者不計。

(0721101 修正)

一、為簡化稅務行政並配合土地稅法第四十條地價稅徵期之規定,爰予修正。   二、第二項「當季或」三字,予以刪除。

(1121219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移列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一規範,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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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房屋稅條例第 12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房屋稅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房屋稅條例第 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8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