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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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房屋稅條例第12條,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其開徵日期由省(市)政府定之。這表示房屋稅的徵收是按照年度進行的,具體的開徵日期由各個省(市)政府根據法規來訂定。 此外,該條還提到了對於新建、增建或改建的房屋,在建造完成當期,需要按照月度比例計算稅款,不滿一個月的部分不計算。這意味著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的稅款是根據工程完成的時間進行計算的,只有超過一個月的部分才需要納稅。 以上述法條為基礎,我們可以舉一個相關的範例。比如說,如果一棟新建的房屋於2022年1月15日完工,那麼在計算稅款時,只需要考慮從2022年1月15日到12月31日的這段時間,不滿一個月的1月份部分是不計算稅款的。這樣可以確保新建房屋的稅款是按照實際使用期限進行計算的。 參考資料: - 房屋稅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20) - 住家稅捐稽徵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25)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8 版
(0320227 制定)
房產所有權人或其典權人,隱匿房產不報,或以不正當方法希圖短漏捐額者,除責令補繳應納捐額外,並照短繳捐額處以三倍以下之罰鍰。
(0351122 全文修正)
房捐逾徵收期限延宕不繳者,依左列情形,分別加收滯納金,逾期三個月以上者,主管徵收機關並得移請法院追繳之。 一、逾限一月者,照所欠捐額加徵滯納金十分之二。 二、逾限二月者,照所欠捐額加徵滯納金十分之五。 三、逾限三月以上者,照所欠捐額加徵滯納金一倍。
(0361021 全文修正)
本條例之罰鍰,由法院以裁定行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於五日內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法院得酌定期限,令受罰人繳納罰鍰及應追繳之金額,逾期不繳者,強制執行之。
(0390531 修正)
本條例之罰鍰,在戡亂期間得由市縣政府先行處分,並得酌定期限令受罰人繳納罰鍰及應追繳之金額,一面仍送請法院裁定其應納之罰鍰及應追繳之金額。逾限不繳者,由法院強制執行之。
(0441227 全文修正)
出租房屋應自出租之日起十日內,由出租人申報租額,自住房屋應自居住之日起十日內,申報房屋現值。 空房應自開始加倍徵收房捐之日起十日內,或房屋空出後二十日內,由房主申報之。
(0560328 全文修正)
房屋稅每年按季或分上下兩期徵收,其徵收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季或當期建造完成者,均須按月比例計課,未滿一個月者不計。
(0721101 修正)
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其開徵日期由省(市)政府定之。 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均須按月比例計課,未滿一個月者不計。
立法理由一、為簡化稅務行政並配合土地稅法第四十條地價稅徵期之規定,爰予修正。 二、第二項「當季或」三字,予以刪除。
(1121219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移列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一規範,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房產所有權人或其典權人,隱匿房產不報,或以不正當方法希圖短漏捐額者,除責令補繳應納捐額外,並照短繳捐額處以三倍以下之罰鍰。
房捐逾徵收期限延宕不繳者,依左列情形,分別加收滯納金,逾期三個月以上者,主管徵收機關並得移請法院追繳之。 一、逾限一月者,照所欠捐額加徵滯納金十分之二。 二、逾限二月者,照所欠捐額加徵滯納金十分之五。 三、逾限三月以上者,照所欠捐額加徵滯納金一倍。
本條例之罰鍰,由法院以裁定行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於五日內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法院得酌定期限,令受罰人繳納罰鍰及應追繳之金額,逾期不繳者,強制執行之。
本條例之罰鍰,在戡亂期間得由市縣政府先行處分,並得酌定期限令受罰人繳納罰鍰及應追繳之金額,一面仍送請法院裁定其應納之罰鍰及應追繳之金額。逾限不繳者,由法院強制執行之。
出租房屋應自出租之日起十日內,由出租人申報租額,自住房屋應自居住之日起十日內,申報房屋現值。 空房應自開始加倍徵收房捐之日起十日內,或房屋空出後二十日內,由房主申報之。
房屋稅每年按季或分上下兩期徵收,其徵收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季或當期建造完成者,均須按月比例計課,未滿一個月者不計。
一、為簡化稅務行政並配合土地稅法第四十條地價稅徵期之規定,爰予修正。 二、第二項「當季或」三字,予以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移列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一規範,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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