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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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提供的文本中並沒有提到房屋稅條例第13條的具體內容,所以無法提供有關該條的釋義。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7 版
(0320227 制定)
房捐徵收細則,由各省市政府依照本條例分別擬訂,送經財政部核定之。
(0351122 全文修正)
本條例之罰鍰,由法院以裁定行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於五日內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法院得酌定期限,令受罰人繳納罰鍰及應追繳之金額,逾期不繳者,強制執行之。
(0361021 全文修正)
房捐徵收細則,由各省市政府依本條例分別擬訂,送請財政部備案。 房捐之徵收率,由各市縣政府依法分別擬訂,提經市縣參議會議決,由省市政府執請財政部備案。
(0441227 全文修正)
房屋所有權人或其典權人隱匿房屋不報,或以不正當方法希圖短漏捐額者,除責令補繳應納捐款外,並照短繳額處以三倍以下之罰鍰,轉租人隱匿不報或短漏捐額時,亦同。
(0560328 全文修正)
主管稽徵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依第十條規定,所提房屋現值之異議,經重行核計之稅額,納稅義務人如仍不服,應於接到通知書後,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0611201 修正)
納稅義務人不服稽徵機關依第十條第二項重行核計之房屋現值所核定之稅額時,應於接到納稅通知書三十日內,照核定稅額先繳半數稅款後,申請復查。 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稅額,仍有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立法理由參照其他稅法法例,復加規定申請復查之期限。
(0810703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已有行政救濟規定,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房捐徵收細則,由各省市政府依照本條例分別擬訂,送經財政部核定之。
本條例之罰鍰,由法院以裁定行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於五日內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法院得酌定期限,令受罰人繳納罰鍰及應追繳之金額,逾期不繳者,強制執行之。
房捐徵收細則,由各省市政府依本條例分別擬訂,送請財政部備案。 房捐之徵收率,由各市縣政府依法分別擬訂,提經市縣參議會議決,由省市政府執請財政部備案。
房屋所有權人或其典權人隱匿房屋不報,或以不正當方法希圖短漏捐額者,除責令補繳應納捐款外,並照短繳額處以三倍以下之罰鍰,轉租人隱匿不報或短漏捐額時,亦同。
主管稽徵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依第十條規定,所提房屋現值之異議,經重行核計之稅額,納稅義務人如仍不服,應於接到通知書後,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參照其他稅法法例,復加規定申請復查之期限。
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已有行政救濟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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