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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 第 14 條(免稅)

公有房屋供左列各款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一、各級政府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之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二、軍事機關部隊之辦公房屋及其官兵宿舍。 三、監獄看守所及其辦公房屋暨員工宿舍。 四、公立學校、醫院、社會教育學術研究機構及救濟機構之校舍、院舍、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五、工礦、農林、水利、漁牧事業機關之研究或試驗所所用之房屋。 六、糧政機關之糧倉、鹽務機關之鹽倉、公賣事業及政府經營之自來水廠(場)所使用之廠房及辦公房屋。 七、郵政、電信、鐵路、公路、航空、氣象、港務事業,供本身業務所使用之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八、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之祠廟。 九、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 十、政府機關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舉辦事業使用之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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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房屋稅條例第14條,以下的公有房屋使用者可免除房屋稅: 1. 各級政府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的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2. 軍事機關部隊的辦公房屋及其官兵宿舍。 3. 監獄看守所及其辦公房屋和員工宿舍。 4. 公立學校、醫院、社會教育學術研究機構和救濟機構的校舍、院舍、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5. 工礦、農林、水利、漁牧事業機關的研究或試驗所所使用的房屋。 6. 糧政機關的糧倉、鹽務機關的鹽倉、公賣事業和政府經營的自來水廠(場)所使用的廠房及辦公房屋。 7. 郵政、電信、鐵路、公路、航空、氣象、港務事業,供本身業務所使用的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8. 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的祠廟。 9. 政府配供貧民居住的房屋。 10. 政府機關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舉辦事業使用的房屋。 這些使用者可以不用支付房屋稅。我參考的資料是《房屋稅條例》第14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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