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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 第 11 條

  1. 1.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 一、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實價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減除土地價格部分,訂定標準。
  2. 2.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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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房屋稅條例》第11條的規定,房屋的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根據以下事項進行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 1. 根據不同種類和等級,按照房屋所使用的建材進行區分。 2. 根據各種房屋的耐用年限和折舊標準。 3. 根據房屋所在街道、村里的商業交通情況和供求概況,並比較各地段的房屋買賣價格減去土地價值部分,制定標準。 根據第2條的規定,房屋的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評定一次,並按照其耐用年限進行折舊,按年度遞減價格。 這些規定目的在於確定房屋的價值,作為計算房屋稅的依據。具體的評定標準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制定,並由主管稽徵機關核計房屋的現值。相關資料來自於法律所提及的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標準、折舊率標準、房屋位置所在段落等級表等文件。根據法律規定的評定標準,稽徵機關應該依據建築管理機關核發的使用執照資料,核計房屋的現值。 至於具體的案例範例,根據提供的資料並無具體案例可供參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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