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房屋稅條例 第 6 條

  1. 1.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訂定之房屋稅徵收率,應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財政部備查。
  2.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以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各期開徵房屋稅已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且符合前條第六項所定基準者,如仍有稅收實質淨損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該期損失由中央政府補足之,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有關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之限制。
  3. 3.前項稅收實質淨損失之計算,由財政部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協商定之。
  4.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以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各期開徵房屋稅未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差別稅率者,應依前條第六項所定基準計課該期之房屋稅。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房屋稅條例第6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可以依據地方的實際情形,在前一條(即第5條)規定的稅率範圍內,分別制訂房屋稅的徵收率。這些制訂必須經過當地的民意機關通過,然後報請或層轉財政部備案。 根據最新的資料,目前各縣市政府已經制訂了相應的房屋稅徵收率,並經過民意機關的審查通過。例如,苗栗縣政府在其房屋稅徵收細則中規定了不同類型房屋的稅率,如營業用房屋的稅率至少為房屋現值的百分之三,而私人醫院、診所等非營業用房屋的稅率則至少為房屋現值的百分之一點五。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讓地方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訂適合該地區的房屋稅徵收率。地方政府應該考慮到地方的經濟情況、土地供應狀況、市場需求等因素,以確保房屋稅的徵收率相對合理和公平。這樣可以更好地實現房屋稅的目的,即經濟再分配和社會福利的增進。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