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 第 7 條
- 1.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算三十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移轉、承典時,亦同。
- 2.房屋使用情形變更,除致稅額增加,納稅義務人應於變更之次期房屋稅開徵四十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外,應於每期開徵四十日以前申報;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致稅額增加者,自變更之次期開始適用,逾期申報或未申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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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房屋稅條例第7條,納稅義務人在房屋建造完成後的30天內,應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的相關事項和使用情形。如果有進行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等情況,也要遵守同樣的規定。這條法條主要強調了納稅義務人的申報義務和主管稽徵機關的監管責任。以最新的參考資料中可能的範例來看,如果納稅義務人在建築完成後沒有在30天內申報,或者在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沒有按照規定申報,則可能遭到相應的處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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