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 第 8 條(停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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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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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房屋稅條例第8條,當房屋發生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時,納稅義務人應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在未重建完成期間停止課稅。這意味著房屋所有人可以在房屋無法居住的情況下,暫停繳納房屋稅。 參考範例:例如,如果某個房屋發生火災,導致房屋無法居住,房屋所有人可以根據第8條的規定,向稽徵機關申報停止課稅,直到房屋完全重建完畢。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5 版
(0320227 制定)
凡轉租之房屋,其轉租租金超過原租金者,其超過部份應納房捐,由轉租人負擔。
(0351122 全文修正)
凡轉租之房屋,其轉租租金超過原租金者,其超過部份應納房捐,由轉租人負擔。
(0361021 全文修正)
出租或轉租之房屋,應納房捐得由承租房客代繳,抵付房租,但第七條應納之房捐,向轉租人徵收之。
(0441227 全文修正)
出租房屋應徵捐額,以其租約所載之租金及押租利息合併計算,其以實物為押租者,按時價估定之,自用房屋應徵捐額,依房主自報房屋現值核算。 前項租金或房屋現值,主管稽徵機關認為不實或房主不依限申報時,得予估定,如有爭執,得交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
(0560328 全文修正)
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 納稅義務人名詞
凡轉租之房屋,其轉租租金超過原租金者,其超過部份應納房捐,由轉租人負擔。
凡轉租之房屋,其轉租租金超過原租金者,其超過部份應納房捐,由轉租人負擔。
出租或轉租之房屋,應納房捐得由承租房客代繳,抵付房租,但第七條應納之房捐,向轉租人徵收之。
出租房屋應徵捐額,以其租約所載之租金及押租利息合併計算,其以實物為押租者,按時價估定之,自用房屋應徵捐額,依房主自報房屋現值核算。 前項租金或房屋現值,主管稽徵機關認為不實或房主不依限申報時,得予估定,如有爭執,得交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
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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