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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8停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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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房屋稅條例第8條,當房屋發生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時,納稅義務人應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在未重建完成期間停止課稅。這意味著房屋所有人可以在房屋無法居住的情況下,暫停繳納房屋稅。 參考範例:例如,如果某個房屋發生火災,導致房屋無法居住,房屋所有人可以根據第8條的規定,向稽徵機關申報停止課稅,直到房屋完全重建完畢。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5

(0320227 制定)

凡轉租之房屋,其轉租租金超過原租金者,其超過部份應納房捐,由轉租人負擔。

(0351122 全文修正)

凡轉租之房屋,其轉租租金超過原租金者,其超過部份應納房捐,由轉租人負擔。

(0361021 全文修正)

出租或轉租之房屋,應納房捐得由承租房客代繳,抵付房租,但第七條應納之房捐,向轉租人徵收之。

(0441227 全文修正)

出租房屋應徵捐額,以其租約所載之租金及押租利息合併計算,其以實物為押租者,按時價估定之,自用房屋應徵捐額,依房主自報房屋現值核算。   前項租金或房屋現值,主管稽徵機關認為不實或房主不依限申報時,得予估定,如有爭執,得交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

(0560328 全文修正)

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 納稅義務人名詞
(0320227 制定)

凡轉租之房屋,其轉租租金超過原租金者,其超過部份應納房捐,由轉租人負擔。

(0351122 全文修正)

凡轉租之房屋,其轉租租金超過原租金者,其超過部份應納房捐,由轉租人負擔。

(0361021 全文修正)

出租或轉租之房屋,應納房捐得由承租房客代繳,抵付房租,但第七條應納之房捐,向轉租人徵收之。

(0441227 全文修正)

出租房屋應徵捐額,以其租約所載之租金及押租利息合併計算,其以實物為押租者,按時價估定之,自用房屋應徵捐額,依房主自報房屋現值核算。   前項租金或房屋現值,主管稽徵機關認為不實或房主不依限申報時,得予估定,如有爭執,得交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

(0560328 全文修正)

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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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房屋稅條例第 8 條規定:「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房屋稅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房屋稅條例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