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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 第 8 條(停止課稅)

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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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房屋稅條例第8條,當房屋發生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時,納稅義務人應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在未重建完成期間停止課稅。這意味著房屋所有人可以在房屋無法居住的情況下,暫停繳納房屋稅。 參考範例:例如,如果某個房屋發生火災,導致房屋無法居住,房屋所有人可以根據第8條的規定,向稽徵機關申報停止課稅,直到房屋完全重建完畢。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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