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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所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組織之;其組織及運作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2. 前項委員會委員,由相關行政機關代表、具有不動產估價、土木或結構工程、建築、都市計畫專長之專家學者或屬該等領域之民間團體代表組成,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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