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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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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定
不動產
評價委員會,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組織之;其組織及運作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前項委員會委員,由相關
行政機關
代表、具有不動產估價、土木或結構工程、建築、
都市計畫
專長之專家學者或屬該等領域之民間團體代表組成,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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