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房屋稅條例 第 9 條

  1. 1.本條例所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組織之;其組織及運作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2. 2.前項委員會委員,由相關行政機關代表、具有不動產估價、土木或結構工程、建築、都市計畫專長之專家學者或屬該等領域之民間團體代表組成,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房屋稅條例第9條,各直轄市、縣(市)(局)應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及建築技術專門人員組織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應由當地民意機關及有關人民團體推派代表參加,人數不得少於總額五分之二。此外,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的組織規程由財政部所定。 這條法條的目的是要求各直轄市、縣(市)(局)設立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並確保該委員會的組成具有代表性。該委員會應由主管人員及建築技術專門人員組成,並應有當地民意機關及有關人民團體推派的代表參加。其組織規程由財政部來制定。這樣的組織安排旨在確保評價委員會的公正性和客觀性,並能充分代表各界利益。 例如,在台北市,根據台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的規定,該評價委員會的成員包括了主管人員、建築技術專門人員以及由台北市議會、建築師公會和各民意團體推派的代表。他們在評定房屋標準單價時,根據不同地段的房屋買賣價格、建造材料、耐用年限和交通情況等因素進行評定。 這樣的評定結果具有法律效力,並且在房屋稅的核課中被視為參考依據。法院在審理房屋稅相關案件時,應尊重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對於不動產標準單價的評定,除非該評定過程有明顯違反法律程序或判斷不當之情形。 因此,根據房屋稅條例第9條,在評定和核課房屋稅額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的評定結果應該被嚴肅對待並予以遵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